城市政策法规摘录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tonghua    发布时间: 2015-05-04 09:34:33.0     人气: 2126    

 

 

(一)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摘自《国家城市供水条例》

(二)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为1年。

                       ——摘自《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水表实行首次强制检定到期轮换的管理方式,水表首检后,轮换周期,口径φ1525mm6年;口径φ2550mm4年。

                       ——摘自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质监局量发(20028号文件

(四)对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坚决关闭自备水源,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避免出现水环境地质灾害。

                       ——摘自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政发(200437号文件

(五)二次功能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饮水的卫生安全。

                       ——摘自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六)1、城市供水设施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水站、消火栓、检查井、专用输配电、通讯、自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2、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和管理机构检举。

3、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4、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1)盗窃、损坏供水设施的管道、井盖、阀门;

除盗窃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外,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管理人员私自供水管道的井盖、阀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在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利用或依附供水管道拉绳挂物或牵拉、吊装作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向供水管道的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

责任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责任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需要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管道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

6、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7、供水的用户应当爱护设施,正确使用,发现故障或漏水现象,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机构。

8、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修建的市政公用设施,除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外,由投资人负责养护、维修、

9、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执行;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理设施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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