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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摘要)

发布者:tonghua发布时间:2015/4/27 16:51:56来源:本站阅读:3133字体:[] [] []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海河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突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共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重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要求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节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自2018年起,单位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地级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理顺价格税费。加大水价改革。县级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总综合改革。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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