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区及高新区阶梯水价改革方案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1/7 10:05:15来源:本站阅读:1699字体:[大] [中] [小]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居民用水、电、气等阶梯价格制度”的要求和省政府2014年6月23日第9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建立反应资源稀缺程度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自2016年1月15日起,将对榆林高新区居民用水价格实施阶梯式水价制度,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到户价格分别按6.5元/立方米和17元/立方米执行。
一、 水价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居民阶梯水价以促进节约用水为目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加快建立和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安排以促进各行各业节约用水为前提,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三)居民用水价格安排总体低于供水成本,非居民用水价格安排高于成本,以确保供水单位基本保本经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保证全社会安全用水。
二、水价构成
水价组成包含: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组成。
污水处理费:居民类污水处理费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40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居民类0.30元/立方米,其它0.72元/立方米。
三、各类水量和水价确定
分类水价:
用水类别 | 水量阶梯划分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最终水价 |
一、居民用水 | | | | | |
1、第一阶 | 0-108m3/户.年 | 1.93 | 0.3 | 0.95 | 3.18 |
2、第二阶 | 109-162m3/户.年 | 2.81 | 0.3 | 0.95 | 4.06 |
3、第三阶 | 163-324m3/户.年 | 5.43 | 0.3 | 0.95 | 6.68 |
二、学校等用水 | | 2.37 | 0.3 | 0.95 | 3.62 |
三、绿化用水 | | 3.21 | 0.3 | 0.95 | 4.46 |
四、非居民用水 | | | | | |
1、定额内用水 | | 4.38 | 0.72 | 1.4 | 6.5 |
2、定额内用水 | 超定额30%及以下 | 8.58 | 0.72 | 1.4 | 10.7 |
3、定额内用水 | 超定额31%-50%部分 | 12.78 | 0.72 | 1.4 | 14.9 |
4、定额内用水 | 超定额51%-100%部分 | 16.98 | 0.72 | 1.4 | 19.1 |
5、定额内用水 | 超定额100%以上部分 | 25.38 | 0.72 | 1.4 | 27.5 |
五、特种行业用水 | | 14.88 | 0.72 | 1.4 | 17 |
1、居民类:
(1)家庭人口4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6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薄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2)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设施、养老院等),水价按高于一级低于二级阶梯水价安排,水价为3.62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水价。
(3)城市绿化用水价格为4.46元/立方米;
(4)有二次加压的小区,二次加压费用由物业向住户公开成本,经和业主协商后确定,公示执行。
2、非居民类:
非居民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定额内用水按基本水价执行,超定额部分实行加价,高新区水价为6.5元/立方米。超过定额30%及以下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1倍;超过定额31%-50%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2倍;超过定额51%-100%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3倍;超过定额100%以上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5倍。
3、特种行业类:
特种行业用水为17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包括:车辆冲洗业、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桑拿、冲浪、浴足等洗浴业,酒吧、茶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
4、基本水价外加收的各种收费按中省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1)污水处理费:居民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6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特行类由现行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2)水资源费不调整,居民类0.30元/立方米,其它0.72元/立方米。
(3)自备井用户参照此标准执行。